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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研究
冯天瑜:辛亥革命的开创性贡献
发布时间:2014-10-09 来源:原创文章 浏览量:3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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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亥革命的开创性贡献 

冯天瑜

 

中国历史上曾发生过多次改朝换代的“革命”
却并未改变宗法专制的社会形态
唯由辛亥首义开其端绪的近代革命
才发生国体、政体变更,社会形态有所兴革
辛亥革命在“革故”与“鼎新”两方面
堪称历史性的首创之举,吾土吾民至今受其赐

一、终结两千年专制帝制
    中国历史的特色之一,是专制帝制早成(公元前3世纪)和长期延续(两千余年)。以公元前221年嬴政(前246—前210年在位)称制“始皇帝”为端绪,至1912年清朝末代皇帝溥仪(1908—1912年在位,年号宣统)逊位止,专制帝制历时2132年,共有492个皇帝登极。此间政制起伏跌宕,而大势是君主集权于涨落间愈趋强化。帝王“以制命为职”(朱熹语),反映帝王意志的“诏令”通过垂直的官僚系统布达四方,经由郡县制、流官制,实现中央对广土众民的掌控。朝廷又经由选举、科举,君主与庶民对接,从而扩大了专制政治的社会基础。男耕女织、土地在王有(国有)名义下私有、城乡一元的自然经济,是宗法制与专制帝制存在的经济基础,又被其反哺并受其保护。这种“宗法—专制”二重社会结构与地主、自耕农制的经济形态相互维系。以上诸层面融会成的自足性机体,具有顽强的延传能力,大一统的专制帝制对于中国古典文明的繁荣曾经发挥过重要作用,至近古,专制帝制的弊端日剧,严重阻碍社会进步。时至近代,在工业文明焕发的内外因素作用下,宗法专制帝制才逐渐解体。而辛亥革命则正式宣告两千余年一以贯之的君主专制政体退出历史舞台。
    同盟会1906年拟订《军政府宣言》,明确公示国人: 
    今者由平民革命以建国民政府,凡为国民皆平等以有参政权。大总统由国民公举。议会以国民公举之议员构成之,制定中华民国宪法,人人共守。敢有帝制自为者,天下共击之!
辛亥首义后,诸省响应,帝制崩坍已成定局,宣统三年十二月十三日(1912年2月12日)以隆裕皇太后懿旨名义发布清帝退位诏书。该谕旨曰:  
    今全国人民心理多倾向共和,南中各省既倡议于前,北方诸将亦主张于后,人心所向,天命可知。予亦何忍因一姓之尊荣,拂兆民之好恶。是用外观大势,内审政情,特率皇帝将统治权公诸全国,定为共和立宪国体,近慰海内厌乱望治之心,远协古圣天下为公之义。 
    清帝逊位标志着一个历史终结,是近代文明在中国生长发育的产物。代表这种历史态势的,是革命民主派及其各路同盟军(如立宪派);对专制帝制给予强力一击,促其终结的,正是辛亥首义。袁世凯于辛亥首义以后,“骗取总统,以此攘窃帝位”,“以一姓之尊而奴视五族”,成为国民“公敌”,招致“天下共击之”,洪宪王朝八十余日即告覆灭。证明了孙中山“敢有帝制自为者,天下共击之”确为不刊之哲言。
    辛亥革命不同凡响的意义,不仅在于推翻清王朝,更在于结束了沿袭两千余年的专制帝制,成为中国历史划时代的界标。 
二、开启共和宪政新篇章
    与推翻专制帝制互为表里,辛亥首义的另一空前的历史业绩,是建立民主共和政体。
    “共和”,在中国古典的本义为“共同协和行政”,近代中国与日本学人用“共和”或“公和”翻译西洋的民主立宪政体(republicanism)。这种政体的基本形态是: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元首由选举产生。与君主制相对,采用这种政体的国家称共和国。“共和”的英文republic一词来源于拉丁文respublica,意即公共事务。
    共和宪政与君主立宪同为近代民主政体的两种并列形态,但由于戊戌变法夭折和清末仿行立宪的虚假,表明君主立宪难以在中国实行,共和制成为先进中国人的选择。早在1897年,孙中山在《与宫崎寅藏平山周的谈话》中,用汉文宣示自己的政治精神是“执共和主义”,他还批驳那种“共和政体不适支那之野蛮国”的论调。20世纪初,邹容的《革命军》更高唤“中华共和国万岁”口号。
    至辛亥首义,革命民主派在观念形态上介绍并倡导民主共和,已历十余年,而践履共和制,使之成为一个鲜活的事实,则开端于辛亥首义,湖北军政府建立、《鄂州约法》制定、中华民国临时政府成立,便是其显在标志。
    中国革命民主派坚守共和主义,并强调共和主义乃是继承中国传统精义与借鉴西方近代政体的结合,孙中山说: 共和者,我国治世之神髓,先哲之遗业也。我国民之论古者,莫不仰慕三代之治,不知三代之治,岂能得共和之神髓而行之者也。
    辛亥首义及湖北军政府之建立,尤其是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的缔造,是“尽扫专制之流毒,确定共和”的实践。
    尽管“共和”的真实实现,在中国要经历一个起伏跌宕的艰难过程,“共和”的“公”(共和政体是公平、公正政体)、“共”(国权是公民共有事业)、“和”(以和平方式参与政事)三义为国人认识并付诸实施,绝非一蹴而就,然而,辛亥首义应该说是中国人追寻共和宪政的第一个高潮。湖北军政府用人“公举”、政事“众议”,《鄂州约法》将主权在民的精义反映在具体的律法条文中,皆体现一种初级的共和精神;军政府宣布废除苛捐杂税、实行司法独立、倡导工商业发展,则显示了共和宪政的进步性与人民性。
    在人类创造的诸种政体中,共和制较充分地体现了民主原则,这种政体绝非仅仅属于资产阶级,它也为人民大众所享有。恩格斯晚年在致拉法格的信中指出:共和国是无产阶级将来进行统治的现成的政治形式。
    辛亥革命的一大贡献在于,将共和国的理论与实践(包括其种种不完善的状态)呈现给中国人民,中国人民也从此认定共和制为正统。尽管共和制的内容有待充实与提升,然其前程无疑是光明壮丽的。
辛亥首义精神不朽——
推翻专制帝制的革命精神不朽,
开创共和宪政的建设精神不朽!